1 总 则
1.0.1 为了保障人身安全、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救援,合理地设置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,制定本标准。
1.0.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民用建筑、工业建筑,平 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既有建筑物中增设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 设计、施工、验收、维护与管理,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、炸药、 火工品等场所。
1.0.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 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,做到安全可靠、技术先进、经济合 理。
1.0.4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、施工、验收、维护与管理,除应 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,尚应满足国家及北京市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 规范的要求。
3 设 计
3.1 一 般 规 定
3.1.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、建筑规模、 疏散难易程度、使用人员特点和室内环境等因素选用。
3.1.2 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,标志应清晰、简洁、明确,并与 所要表达的内容相一致。
3.1.3 当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,人员密集场所的电光源型消防安全 疏散标志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.25s,其它场所的应急转换时间不 应大于5s。
3.1.4 消防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设置。
3.1.5 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只能作为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 散标志的辅助指示设施。